專業叢書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52 如果繼承人非故意短漏報遺產,是否會受到處罰?
範例背景
張培生在2019年間赴埃及觀光旅遊,不幸意外身亡,所留下遺產內容繁雜,不僅瑣碎且難以整理。繼承人就其財產總歸戶資料、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死亡前2年贈與、戶籍謄本等資料加以搜集並整理出遺產總額計34,760,000元,扣去免稅額、親屬扣除額及未償債務共19,610,000元,列報遺產淨額為15,150,000元。
但是,就在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後不到3個月,繼承人即接獲國稅局通知被繼承人生前提供泰合公司股東往來資金350,000元漏未申報,另漏報台塑、鴻海等上市公司的畸零股113,000元。

核定租稅與規劃

國稅局對本案之查核,因張君投資數家未上市公司,故逐一發函請求被投資公司填報張君死亡日投資餘額及有無提供股東往來或暫收款等債權,據回函資料查獲股東往來債權350,000元。另由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發現其有零星營利所得之列報,但上市公司股權遺產未列報,故國稅局亦發函詢證查得持有各上市公司畸零股113,000元,由於短漏報遺產淨額在新臺幣600,000元以下,未逾應行處罰標準,乃逕併遺產總額核定遺產淨額15,613,000元,應納稅額1,561,300元(15,613,000×10%)。

法令解析

所謂百密猶有一疏,尤其為被繼承人已去世,要完整搜集遺產資料避免漏報,在某些情況下實屬不可能。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第2項規定,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行處罰的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故財政部82.06.18依此規定訂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當中第14條詳列免予處罰之項目,茲列示如下:
  1. 短漏報遺產稅額在新臺幣35,000元以下或短漏報遺產淨額在新臺幣600,000元以下。
  2. 短漏報贈與稅額在新臺幣4,000元以下或短漏報贈與財產淨額在新臺幣100,000元以下。
  3. 短漏報財產屬同1年內以前各次所贈與應合併申報贈與稅之財產,該財產業已申報或核課贈與稅。
  4. 短漏報財產屬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之財產,該財產於贈與稅申報期限內已申報或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申報或核課贈與稅。
  5. 短漏報財產屬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被繼承人死亡前以贈與論之贈與財產,繼承人已依稽徵機關通知期限補報贈與稅或提出說明。
  6. 短漏報財產屬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配偶相互贈與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或經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7. 短漏報財產屬被繼承人配偶於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取得且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財產。
  8. 短漏報財產屬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中華民國89年1月27日以前,因土地法第30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義登記之農地,於中華民國89年1月28日以後,該項請求他人移轉登記之權利為遺產標的或贈與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且繼承或贈與時該農地仍作農業使用。

結語

若短漏報遺產之內容,於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之漏報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而財政部為方便民眾查詢被繼承人的金融遺產,自2020年7月1日起,各地區國稅局實施「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服務,只要在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櫃檯填寫申請書,勾選銀行、保險公司、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六個查詢單位,即可「一站式」完成申請被繼承人死亡時完整的金融遺產資料,進而減少申報遺產稅發生百密一疏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