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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43 綜所稅及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有何不同?
範例背景
本輝君於2020年9月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2019年度因車禍右腳骨折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其尚未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僅檢附醫生開立之診斷證明,被國稅局剔除並補稅。本輝君後於2020年11月經鑑定因右腳骨折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向國稅局提出證明,國稅局准予追認2019年度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並辦理退稅;但不幸地,本輝君於2020年12月晚上外出小酌回家時,趕在鐵道柵欄放下前穿越鐵道,因其右腳尚未痊癒,不慎摔倒在地,遭火車撞擊當場身亡。
女兒小姍傷心欲絕,努力振作處理後事,並在申報父親遺產稅時,發現遺產稅亦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19年出車禍時,小姍自己也有受傷,父親為退稅申請身心障礙手冊時,自己也一併申請取得手冊,故於申報時檢附自己的身心障礙手冊主張扣除額,後竟遭否准剔除。小姍困惑極了,同為國稅局之窗口,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何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准予扣除,但其以繼承人身分申報遺產稅時卻遭否准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列報於綜合所得稅及遺產稅到底有何差異?
核定租稅與規劃
有關小姍的疑惑,綜合所得稅與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之適用對象不同之處,簡單言之,綜所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不論身心障礙等級為何均可列報扣除,而遺產稅繼承人需要屬「重度、極重度」等級之身心障礙者才可適用。 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係屬「輕度」身心障礙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報特別扣除額,但以繼承人身分申報遺產稅則無法主張該列報扣除額。
本案例中本輝君在世時,納稅義務人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不論身心障礙等級均可申請綜合所得稅扣除額,而繼承人小姍在申報父親遺產稅時,本人檢具僅輕度之身心障礙手冊,自無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之適用。倘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僅提示醫師診斷或鑑定證明書者,依92.06.16臺財稅字第0920454359號及104.10.15臺財稅字第10404638970號令,如其嗣後基於與前檢附之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之事由,經鑑定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並補附影本時,除有其他事證得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繼承日或課稅年度後始發生者外,准依法申請退稅。
法令解析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須檢附手冊或證明影本),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出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但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每人可減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20年度200,000元);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之2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等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如持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屬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除原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金額(如繼承人扣除額、父母扣除額)外,每人得再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0,000元(2020年度)。
值得注意的是,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得依同法第19條第1項以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其餘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憑以列報。
結語
政府針對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所繳納之稅捐,均已透過各稅條文明確酌予適當之減免規劃,以期協助降低財務負擔。因此納稅人只要需符合相關要件,均可於申報時主張扣除,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本輝君於2020年9月辦理201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2019年度因車禍右腳骨折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其尚未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僅檢附醫生開立之診斷證明,被國稅局剔除並補稅。本輝君後於2020年11月經鑑定因右腳骨折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向國稅局提出證明,國稅局准予追認2019年度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並辦理退稅;但不幸地,本輝君於2020年12月晚上外出小酌回家時,趕在鐵道柵欄放下前穿越鐵道,因其右腳尚未痊癒,不慎摔倒在地,遭火車撞擊當場身亡。
女兒小姍傷心欲絕,努力振作處理後事,並在申報父親遺產稅時,發現遺產稅亦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19年出車禍時,小姍自己也有受傷,父親為退稅申請身心障礙手冊時,自己也一併申請取得手冊,故於申報時檢附自己的身心障礙手冊主張扣除額,後竟遭否准剔除。小姍困惑極了,同為國稅局之窗口,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何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准予扣除,但其以繼承人身分申報遺產稅時卻遭否准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列報於綜合所得稅及遺產稅到底有何差異?
核定租稅與規劃
有關小姍的疑惑,綜合所得稅與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之適用對象不同之處,簡單言之,綜所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不論身心障礙等級為何均可列報扣除,而遺產稅繼承人需要屬「重度、極重度」等級之身心障礙者才可適用。 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係屬「輕度」身心障礙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列報特別扣除額,但以繼承人身分申報遺產稅則無法主張該列報扣除額。
本案例中本輝君在世時,納稅義務人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不論身心障礙等級均可申請綜合所得稅扣除額,而繼承人小姍在申報父親遺產稅時,本人檢具僅輕度之身心障礙手冊,自無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之適用。倘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僅提示醫師診斷或鑑定證明書者,依92.06.16臺財稅字第0920454359號及104.10.15臺財稅字第10404638970號令,如其嗣後基於與前檢附之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之事由,經鑑定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並補附影本時,除有其他事證得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繼承日或課稅年度後始發生者外,准依法申請退稅。
法令解析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須檢附手冊或證明影本),及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出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但不得以重大傷病卡代替),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每人可減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20年度200,000元);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之2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父母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等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如持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屬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除原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金額(如繼承人扣除額、父母扣除額)外,每人得再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6,180,000元(2020年度)。
值得注意的是,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得依同法第19條第1項以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其餘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憑以列報。
結語
政府針對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所繳納之稅捐,均已透過各稅條文明確酌予適當之減免規劃,以期協助降低財務負擔。因此納稅人只要需符合相關要件,均可於申報時主張扣除,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