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38 可否將有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分割出來,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
範例背景
田某在宜蘭縣礁溪鄉繼承自母親一筆土地,該土地占地廣大且位於偏遠山區;田家隨著生活重心的轉移,亦不再從事農作;田某於申報母親遺產稅時,因該筆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若依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將可扣除土地公告現值之全數,申報遺產淨額共10,200,000元。
這筆土地由於疏於管理,因此田某早在多年前就聽母親提及,有不明人士占用土地並擅自搭建臨時建物。當時因母親怕耗時且無心處理,也就暫時擱置占用問題,今田某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取得證明才得以主張扣除額,雖土地公告現值不高,但因占地極廣,財產價值若未能主張農用扣除,將造成稅負上的繳納壓力,田某該如何是好?
核定租稅與規劃
稽徵機關核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農業用地扣除額,係以是否取得農地農用證明書,且須以繼承開始時土地依法作農業使用之有效農地農用證明書,憑以主張扣除,繼承人得檢具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並會同地政等相關人員實地勘察,現場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認定使否符合規定使用。
本案件在申請前已知土地有占用問題,得依財政部100.01.28臺財稅字第0990505390號函及內政部100.01.10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535號令,被繼承人所遺單筆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前,得先行申請土地標示分割登記,分割後個別農業用地如能取具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得依規定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對於土地面積大卻有少許占用情形,導致未能取得農用證明者,建議可以先辦理標示分割,將有占用情形的土地分割出來,以利另一塊土地申請農用證明,憑以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
法令解析
依遺產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稽徵機關對遺產稅之核課,係以繼承事實發生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為基準時點,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各款所規定之扣除額,除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業已發生外,尚須符合繼承事實發生時之相關規範,始得稱之。
稽徵機關以土地在繼承發生時,是否供作農業使用之認定,須以繼承開始時土地依法作農業使用之有效農地農用證明書為其證據方法,憑以主張扣除,若僅能證明土地於核發證明書當時有供農業使用,不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時有供農業使用之事實,即未能據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而免徵遺產稅。
繼承人得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7條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憑以主張遺產稅農業用地扣除額。
結語
承上所述,於申報遺產稅時,繼承人可考量是否適合申請標示分割後再申請農用證明,列報扣除額,降低租稅負擔。事實上,依照早年稅法的規定,農地在繼承後,即使只有小部分面積遭占用或有違規使用,也會遭整筆剔除補稅,幸好這樣違反比例原則的處分, 在透過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後也能從寬處理,若整「筆」土地僅「部分」未作農業使用,如該未作農業使用部分業經依法分割,則國稅局可僅就未作農業使用分割後新地號補徵遺產稅,這樣一來,也讓冷冰冰的法條多了些有溫度的做法。
田某在宜蘭縣礁溪鄉繼承自母親一筆土地,該土地占地廣大且位於偏遠山區;田家隨著生活重心的轉移,亦不再從事農作;田某於申報母親遺產稅時,因該筆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若依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將可扣除土地公告現值之全數,申報遺產淨額共10,200,000元。
這筆土地由於疏於管理,因此田某早在多年前就聽母親提及,有不明人士占用土地並擅自搭建臨時建物。當時因母親怕耗時且無心處理,也就暫時擱置占用問題,今田某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取得證明才得以主張扣除額,雖土地公告現值不高,但因占地極廣,財產價值若未能主張農用扣除,將造成稅負上的繳納壓力,田某該如何是好?
核定租稅與規劃
稽徵機關核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農業用地扣除額,係以是否取得農地農用證明書,且須以繼承開始時土地依法作農業使用之有效農地農用證明書,憑以主張扣除,繼承人得檢具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並會同地政等相關人員實地勘察,現場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認定使否符合規定使用。
本案件在申請前已知土地有占用問題,得依財政部100.01.28臺財稅字第0990505390號函及內政部100.01.10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3535號令,被繼承人所遺單筆農業用地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前,得先行申請土地標示分割登記,分割後個別農業用地如能取具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得依規定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對於土地面積大卻有少許占用情形,導致未能取得農用證明者,建議可以先辦理標示分割,將有占用情形的土地分割出來,以利另一塊土地申請農用證明,憑以主張農業用地扣除額。
法令解析
依遺產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稽徵機關對遺產稅之核課,係以繼承事實發生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為基準時點,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各款所規定之扣除額,除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業已發生外,尚須符合繼承事實發生時之相關規範,始得稱之。
稽徵機關以土地在繼承發生時,是否供作農業使用之認定,須以繼承開始時土地依法作農業使用之有效農地農用證明書為其證據方法,憑以主張扣除,若僅能證明土地於核發證明書當時有供農業使用,不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時有供農業使用之事實,即未能據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而免徵遺產稅。
繼承人得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7條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憑以主張遺產稅農業用地扣除額。
結語
承上所述,於申報遺產稅時,繼承人可考量是否適合申請標示分割後再申請農用證明,列報扣除額,降低租稅負擔。事實上,依照早年稅法的規定,農地在繼承後,即使只有小部分面積遭占用或有違規使用,也會遭整筆剔除補稅,幸好這樣違反比例原則的處分, 在透過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後也能從寬處理,若整「筆」土地僅「部分」未作農業使用,如該未作農業使用部分業經依法分割,則國稅局可僅就未作農業使用分割後新地號補徵遺產稅,這樣一來,也讓冷冰冰的法條多了些有溫度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