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作者 / 呂旭明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37 農業用地遺產如何主張扣除額?
範例背景
劉德川在新竹縣新豐鄉留有一大片土地,由於時下風行美式生存遊戲,該土地被經營生存遊戲業者看中,因劉老先生不再從事農作,雙方即洽談該土地出售事宜;孰料在此期間,劉老先生因病過世,留下二個兒子。
由於地價飛漲,二個兒子當然無心經營此土地,一心急於過戶以便售予生存遊戲業者,故不到遺產稅申報期限截止前,即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由於地屬農業用地,依法可扣除農業用地之土地公告現值全數,僅申報遺產淨額9,800,000元。但繼承的農業用地如無作農業使用,是否可以主張扣除額?

核定租稅與規劃

稽徵機關對本遺產稅案,由於案件相當單純,主要遺產均為農業用地,又扣除全數金額達50,000,000元,乃會同地政機關人員實地勘察農地耕種情形,抵達現場方發現,農地一片荒蕪,毫無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之事實,當然不准其扣除土地公告現值全數,重新核定遺產淨額59,800,000元,遺產稅額6,470,000元(59,800,000×15% – 2,500,000)。
本案農業用地不准其扣除全數之原因,在於未繼續耕種之事實,是故農業用地遺產在繼承時,無論繼承人是否以農耕為主業,切記保留其繼續耕種之事實。只要系爭農地種植作物,或依法休耕,均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之事實,以上述案例,若繼續耕種滿5年,立即可節省遺產稅達5,490,000元〔6,470,000 – (9,800,000×10%)〕,否則過戶後出售予生存遊戲業者仍應補徵原准免納之遺產稅。

法令解析

依遺產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在申請農業用地遺產價值扣除時應提示:
  1. 檢附主管機關出具之農用證明,證明申請扣除之土地確實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規定之農業用地。
  2. 無訂立三七五租約證明及地籍圖。
稽徵機關接獲上述申請,會函請繼承人向地政機關申請派員鑑界、俟鑑界日期確定,稽徵機關將會派員會同地政機關人實地勘察並拍照存證,  准予免稅後將列為管制,若繼續耕種未滿5年,將補徵原准免納之遺產稅。
另目前部分農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新市鎮特定區、住宅區或其他使用分區,在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其於移轉或繼承時,仍可依原來之土地使用分區視為農業用地。

結語 

依規定只要農業用地遺產在繼承時提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及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便可以在申報時主張免稅,且避免於承受農業用地後因違規使用而被追稅之風險。筆者曾聽聞一納稅人的個案,老李名下有一筆農地之公告現值高達80,000,000元,老李生前曾整地違規搭設鐵皮屋,出租給業者作倉庫使用收取租金。而在老李身後,其繼承人不諳法令規定,即將此筆農地列報農業用地遺產價值扣除。詎料,國稅局在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後,因未檢附農用證明,便發函公所要求會勘,始發現此筆農地未作農業使用,並通知繼承人限期改善,方可列報扣除。好在老李的繼承人積極處理,與承租業者達成共識提早解約,剷平鐵皮屋改種植芭樂、香蕉等植物,改善後取得公所核發之農用證明,補呈國稅局,始結束這場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