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36 遺產被違章建築占用可以免繳遺產稅嗎?
範例背景
劉大海在臺北市南港區有一大片土地,早期開設廠房,四周剩下餘地便登記在自己名下。由於工廠工人眾多,大部分又是從南部北上工作,為顧及員工生活起居之安定,劉大海便讓員工在工廠周圍的空地自行建屋居住,水電則由工廠供應,久而久之便成為工廠另一項福利。早期營建管理較為寬鬆,員工並未申請使用執照,但亦相安無事住了二十餘年。
這些違章建築其原始建造居住之員工部分早已離職,部分業已過世,但因世代交替,後代子孫占住房子、土地後再也不肯搬走,劉大海雖有心想收回這些土地,但感念過去這些居住員工對工廠有相當貢獻,最後還是不了了之。
2017年8月劉大海因病過世,由繼承人繼承工廠股權及工廠四周劉大海名下土地;繼承人發現工廠周遭土地完全遭違章住戶占用,短期內不可能搬離導致無法使用該土地,故繼承人在申報遺產時,並未將之列入申報,僅申報股權遺產總計56,000,000元,到底土地被違章建築占用,可免申報遺產稅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臺北市國稅局在審核上述案件,經調閱財產總歸戶資料發現上述土地漏報,乃核定土地遺產現值達52,000,000元,總計遺產淨額108,000,000元,核定稅額14,100,000元,漏報稅額8,200,000元。
108,000,000×20% – 7,500,000=14,100,000(元)
14,100,000 – (56,000,000×15% – 2,500,000)=8,200,000 (元)
本案造成漏報遺產之主因,在於繼承人不了解,遺產遭違章建築占用,以致價值顯著低落,可減除部分遺產價值,但切勿自作聰明認定違章建築占用之遺產可免申報遺產稅。
本案除需補繳稅款8,200,000元外,還有被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的風險;又土地遭違章建築占用須由繼承人依事實情況提出申請減除部分遺產,本案遭占用,土地現值達52,000,000元,減除金額可能達8,000,000元以上,因其適用稅率達20%,故節稅金額可達1,600,000元。
法令解析
依財政部對74.10.18臺財稅第32688號函及財政部75.01.30臺財稅第7520395號函釋,遺產土地如為違章建築占用,致其價值顯著低落經查屬實者,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照實際價格予以核估課稅,而其核估原則係由稽徵機關依據該土地實際被占用面積及占用情況,自行估價課稅。
在目前稽徵實務上,有關違章占用物之核減,係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並向所在地地政機關申請鑑界,在洽妥日期後,通知稽徵機關派員會勘,並編製「遺產稅土地被占用興建違章建築勘查報告表」,若確定屬違章占用,則可依土地「申報地價」28%准予扣除;在此應特別注意係按「申報地價」而非公告現值,故扣除誠屬有限,若遺產土地真的遭違章占用,又短期內收回無望,則以之抵繳,不失為一佳策。
以占用土地抵繳,受理申請機關為國稅局,現行法令並無明文規定占用土地不准抵繳,惟實務上國稅局對抵繳土地有二種處理方式:
結語
如有遺產遭他人違章興建,繼承人可依事實情況提出申請減除部分遺產,由稽徵機關自行估價課稅。筆者多年前甚至遇過更令繼承人嘔心的案件,原來是繼承人當時申請用遺產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時,當時國稅局依規定進行實地勘查有無遭占用情形,作為核算抵繳價值之參考,結果竟發現有大面積占用之糾紛情況,因此最終國稅局核准抵繳金額比申請少了大半。由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在當時只要符合稅法規定是既能免稅又可全額抵繳,而繼承人在一時無法排除占用之下,讓實物抵繳效益頓時少了數千萬,而國庫則是看著大筆現金稅款又入袋。
劉大海在臺北市南港區有一大片土地,早期開設廠房,四周剩下餘地便登記在自己名下。由於工廠工人眾多,大部分又是從南部北上工作,為顧及員工生活起居之安定,劉大海便讓員工在工廠周圍的空地自行建屋居住,水電則由工廠供應,久而久之便成為工廠另一項福利。早期營建管理較為寬鬆,員工並未申請使用執照,但亦相安無事住了二十餘年。
這些違章建築其原始建造居住之員工部分早已離職,部分業已過世,但因世代交替,後代子孫占住房子、土地後再也不肯搬走,劉大海雖有心想收回這些土地,但感念過去這些居住員工對工廠有相當貢獻,最後還是不了了之。
2017年8月劉大海因病過世,由繼承人繼承工廠股權及工廠四周劉大海名下土地;繼承人發現工廠周遭土地完全遭違章住戶占用,短期內不可能搬離導致無法使用該土地,故繼承人在申報遺產時,並未將之列入申報,僅申報股權遺產總計56,000,000元,到底土地被違章建築占用,可免申報遺產稅嗎?
核定租稅與規劃
臺北市國稅局在審核上述案件,經調閱財產總歸戶資料發現上述土地漏報,乃核定土地遺產現值達52,000,000元,總計遺產淨額108,000,000元,核定稅額14,100,000元,漏報稅額8,200,000元。
108,000,000×20% – 7,500,000=14,100,000(元)
14,100,000 – (56,000,000×15% – 2,500,000)=8,200,000 (元)
本案造成漏報遺產之主因,在於繼承人不了解,遺產遭違章建築占用,以致價值顯著低落,可減除部分遺產價值,但切勿自作聰明認定違章建築占用之遺產可免申報遺產稅。
本案除需補繳稅款8,200,000元外,還有被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的風險;又土地遭違章建築占用須由繼承人依事實情況提出申請減除部分遺產,本案遭占用,土地現值達52,000,000元,減除金額可能達8,000,000元以上,因其適用稅率達20%,故節稅金額可達1,600,000元。
法令解析
依財政部對74.10.18臺財稅第32688號函及財政部75.01.30臺財稅第7520395號函釋,遺產土地如為違章建築占用,致其價值顯著低落經查屬實者,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照實際價格予以核估課稅,而其核估原則係由稽徵機關依據該土地實際被占用面積及占用情況,自行估價課稅。
在目前稽徵實務上,有關違章占用物之核減,係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並向所在地地政機關申請鑑界,在洽妥日期後,通知稽徵機關派員會勘,並編製「遺產稅土地被占用興建違章建築勘查報告表」,若確定屬違章占用,則可依土地「申報地價」28%准予扣除;在此應特別注意係按「申報地價」而非公告現值,故扣除誠屬有限,若遺產土地真的遭違章占用,又短期內收回無望,則以之抵繳,不失為一佳策。
以占用土地抵繳,受理申請機關為國稅局,現行法令並無明文規定占用土地不准抵繳,惟實務上國稅局對抵繳土地有二種處理方式:
- 申請後至現場會勘,如有占用情形,會通報國產局。
- 申請後僅就書面審理,如為課徵標的物者,受理抵繳。抵繳標的之接管機關為國產局,其通常會有下列兩種作法:
(一)接獲國稅局通報有占用,可能會請求更換抵繳標的物。
(二)未接獲國稅局通報占用,繼承人需提出土地產權說明書,切結抵繳標的物,於抵繳前絕無「被侵占」、 「種有長期地上作物及建有房舍」……等情形,如日後發現有上述情形,致難辦理抵繳登記為國有財產時,願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從此切結內容來看, 國產局重視的是被占用土地能不能移轉登記為國有財產,就土地登記規則而言,除非於移轉登記時,該土地有涉及私權爭議(如占用人於繼承人申請抵繳登記時, 主張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該案件會被駁回,否則登記案件僅為書面審查,占用並非審查的內容,不影響所有權移轉過戶作業;土地一經登記為國有,繼承人當然完成履行抵繳之義務。
結語
如有遺產遭他人違章興建,繼承人可依事實情況提出申請減除部分遺產,由稽徵機關自行估價課稅。筆者多年前甚至遇過更令繼承人嘔心的案件,原來是繼承人當時申請用遺產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時,當時國稅局依規定進行實地勘查有無遭占用情形,作為核算抵繳價值之參考,結果竟發現有大面積占用之糾紛情況,因此最終國稅局核准抵繳金額比申請少了大半。由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在當時只要符合稅法規定是既能免稅又可全額抵繳,而繼承人在一時無法排除占用之下,讓實物抵繳效益頓時少了數千萬,而國庫則是看著大筆現金稅款又入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