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叢書
呂旭明會計師教您如何節稅致富與跨境傳承
第三章:中國所得稅篇
Q30 臺灣繼承人未繼承大陸遺產,應繳納遺產稅嗎?
範例背景
兩岸稅務、財務、繼承問題,真是剪不斷理還亂。1998年間,陳君於彰化之製帽公司因面臨上下游紛至大陸設廠,臺灣勞力成本大增,不得不到大陸設廠,但為籌措大陸建廠資金,不得不以現在廠房以自己名義向臺灣之銀行貸款,加上歷年積蓄,總共籌集資金27,500,000元赴大陸投資。
陳君初至大陸設廠,創業惟艱,但每週會打電話回家報平安,每兩個月回臺灣探望妻兒及處理臺灣貸款支付等。但隨時間的推移大陸工廠業務日益繁忙,加上長時間待在大陸,與在大陸工廠負責總務的經理日久生情,並產下一子,不僅打電話回臺次數減少,甚至連農曆春節也不回臺。
2018年間陳君因長久應酬且熬夜,肝臟不勝負荷,竟罹患肝癌,發現時癌細胞已轉移至其他器官。不到半年藥石罔效,於當年5月間過世。在臺灣的陳妻簡直難以置信,丈夫為了成就事業居然賠上了性命,再依大陸工廠臺籍幹部告知,丈夫在大陸尚有一名年僅4歲的兒子。陳妻頓時猶如晴天霹靂,不知如何是好。但為延續大陸工廠業務及處理臺灣遺產繼承問題,仍忍痛儘速申報遺產稅以解決臺灣債務相關問題。
經搜集相關遺產資料,陳君在臺灣僅留不動產公告現值26,000,000元,加上名下銀行存款8,000,000元,合計申報遺產總額34,000,000元,但因扣除額達18,660,000元,另臺灣未償債務扣除20,000,000元,乃申報遺產淨額為0元。
若未實際取得被繼承人遺留之大陸地區財產,是否仍應納入遺產稅申報?
核定租稅與規劃
負責審理本案之國稅局受理申報後,即依一般遺產稅案件之查核程序進行查核,調閱前2年綜合所得申報資料,發現陳君銀行帳戶非只一個,乃報財政部核准追查銀行資金流程,發現陳君各帳戶進出極為頻繁,另國稅局發現陳君個人帳戶匯至大陸情事,乃通知繼承人提供大陸公司年度審計、財報資料供核,發現陳君漏報大陸投資遺產折合新臺幣達56,000,000元。
另為保護財產,其臺灣個人帳戶於生前,匯出至第三人帳戶共計47,000,000元乃認定為漏報債權,核定遺產總額137,000,000元,由於大陸兒子僅4歲,距20歲尚有16年,每年得加扣500,000元,故扣除額核定增加8,500,000元(500,000 ×16+500,000)核定遺產淨額89,840,000元(137,000,000
– 20,000,000 – 18,660,000 – 8,500,000)應納稅額10,976,000元(89,840,000×15% – 2,500,000),另外還要處以漏報稅額1倍罰鍰計10,976,000元。
陳妻接獲此稅單及罰鍰繳款書,加上大陸工廠傳來消息,陳君之大陸女友(即工廠總務經理),因取得公司公章及財務章加上地方人脈關係良好,在串通大陸工廠之臺籍幹部,居然逕行變更大陸公司股權及負責人為自己;另陳君生前滙款給第三人之資金,此第三人已不知去向,如何取回比登天還難,最後居然自己名下財產遭國稅局查封,又被限制出境,如何再要回大陸之投資實屬不可能。
本案足以給絕大多數臺商引以為戒,若未採相關保護財產措施,到最後妻兒不僅不能取得遺產,繼承人又未於被繼承人過世後3個月內拋棄繼承,連妻兒自身財產都可能遭強制執行,不可不慎。
筆者建議,臺商於兩岸之財產宜作好合法之控股架構規劃,釐清產權歸屬,若遭遇不幸則應誠實申報境內外之財產(含大陸地區財產),以避免補稅又送罰。
另應特別注意,境外或大陸地區遺產可能陷入要課稅又無法抵繳之窘境,按國產局同意接管境外財產有下列執行上的問題:
綜上,國產局在接獲繼承人以境外公司股權辦理抵繳時,有可能會因為這些問題而拒絕接管,並會函請國稅局,要求繼承人更換抵繳標的。
法令解析
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其法院提出聲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有遺囑執行者,為遺囑執行人,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繼承人若未對應繼承之遺產為限定繼承,則應對遺產稅負全部責任,不得以無法取得遺產而免責。
結語
大陸財產仍屬境內遺產一部分,雖未實際取得仍應繳納遺產稅,漏未申報,除補稅還會被裁以罰款。
兩岸稅務、財務、繼承問題,真是剪不斷理還亂。1998年間,陳君於彰化之製帽公司因面臨上下游紛至大陸設廠,臺灣勞力成本大增,不得不到大陸設廠,但為籌措大陸建廠資金,不得不以現在廠房以自己名義向臺灣之銀行貸款,加上歷年積蓄,總共籌集資金27,500,000元赴大陸投資。
陳君初至大陸設廠,創業惟艱,但每週會打電話回家報平安,每兩個月回臺灣探望妻兒及處理臺灣貸款支付等。但隨時間的推移大陸工廠業務日益繁忙,加上長時間待在大陸,與在大陸工廠負責總務的經理日久生情,並產下一子,不僅打電話回臺次數減少,甚至連農曆春節也不回臺。
2018年間陳君因長久應酬且熬夜,肝臟不勝負荷,竟罹患肝癌,發現時癌細胞已轉移至其他器官。不到半年藥石罔效,於當年5月間過世。在臺灣的陳妻簡直難以置信,丈夫為了成就事業居然賠上了性命,再依大陸工廠臺籍幹部告知,丈夫在大陸尚有一名年僅4歲的兒子。陳妻頓時猶如晴天霹靂,不知如何是好。但為延續大陸工廠業務及處理臺灣遺產繼承問題,仍忍痛儘速申報遺產稅以解決臺灣債務相關問題。
經搜集相關遺產資料,陳君在臺灣僅留不動產公告現值26,000,000元,加上名下銀行存款8,000,000元,合計申報遺產總額34,000,000元,但因扣除額達18,660,000元,另臺灣未償債務扣除20,000,000元,乃申報遺產淨額為0元。
若未實際取得被繼承人遺留之大陸地區財產,是否仍應納入遺產稅申報?
核定租稅與規劃
負責審理本案之國稅局受理申報後,即依一般遺產稅案件之查核程序進行查核,調閱前2年綜合所得申報資料,發現陳君銀行帳戶非只一個,乃報財政部核准追查銀行資金流程,發現陳君各帳戶進出極為頻繁,另國稅局發現陳君個人帳戶匯至大陸情事,乃通知繼承人提供大陸公司年度審計、財報資料供核,發現陳君漏報大陸投資遺產折合新臺幣達56,000,000元。
另為保護財產,其臺灣個人帳戶於生前,匯出至第三人帳戶共計47,000,000元乃認定為漏報債權,核定遺產總額137,000,000元,由於大陸兒子僅4歲,距20歲尚有16年,每年得加扣500,000元,故扣除額核定增加8,500,000元(500,000 ×16+500,000)核定遺產淨額89,840,000元(137,000,000
– 20,000,000 – 18,660,000 – 8,500,000)應納稅額10,976,000元(89,840,000×15% – 2,500,000),另外還要處以漏報稅額1倍罰鍰計10,976,000元。
陳妻接獲此稅單及罰鍰繳款書,加上大陸工廠傳來消息,陳君之大陸女友(即工廠總務經理),因取得公司公章及財務章加上地方人脈關係良好,在串通大陸工廠之臺籍幹部,居然逕行變更大陸公司股權及負責人為自己;另陳君生前滙款給第三人之資金,此第三人已不知去向,如何取回比登天還難,最後居然自己名下財產遭國稅局查封,又被限制出境,如何再要回大陸之投資實屬不可能。
本案足以給絕大多數臺商引以為戒,若未採相關保護財產措施,到最後妻兒不僅不能取得遺產,繼承人又未於被繼承人過世後3個月內拋棄繼承,連妻兒自身財產都可能遭強制執行,不可不慎。
筆者建議,臺商於兩岸之財產宜作好合法之控股架構規劃,釐清產權歸屬,若遭遇不幸則應誠實申報境內外之財產(含大陸地區財產),以避免補稅又送罰。
另應特別注意,境外或大陸地區遺產可能陷入要課稅又無法抵繳之窘境,按國產局同意接管境外財產有下列執行上的問題:
- 繼承人如何完成履行抵繳義務辦理過戶時,因國產局要將股票送交何處?由誰辦理過戶?
- 如何簽名或用印,因相關境外文件皆以簽名方式辦理,而國產局(行政機關)對外應該都是使用關防用印,對境外公司股權過戶文件而言,恐無法以蓋印方式行之。
- 如克服上述二項問題,國產局順利接管後,若干時日後,如欲拍賣境外公司股票,且經拍定後,國產局要將股票送交何處?由誰辦理過戶?
綜上,國產局在接獲繼承人以境外公司股權辦理抵繳時,有可能會因為這些問題而拒絕接管,並會函請國稅局,要求繼承人更換抵繳標的。
法令解析
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其法院提出聲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有遺囑執行者,為遺囑執行人,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繼承人若未對應繼承之遺產為限定繼承,則應對遺產稅負全部責任,不得以無法取得遺產而免責。
結語
大陸財產仍屬境內遺產一部分,雖未實際取得仍應繳納遺產稅,漏未申報,除補稅還會被裁以罰款。